甘肅省公安廳承辦限時辦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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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項目戶口辦理辦理部門治安處辦理依據(jù)公安部《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guī)范》辦理條件更改姓名:16周歲以下人員由家長提出申請、16周歲以上人員理由正當、單位或學校出具證明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
更改出生日期:公民因戶口登記工作差錯需改出生日期的需出具原始戶籍資料證明。
更改民族:不同民族公民結婚所生子女,18周歲以前由父母商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
更改籍貫:本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請。
有關投靠:雙方身份證、申報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購買商品房:憑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書、房屋產權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辦理程序派出所在受理群眾申請后完成調查核實并報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后,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辦理時限派出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2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屬法定時限)二辦理項目居民身份證辦理辦理部門治安處制證中心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辦理條件年滿16周歲、身份證有效期滿或因遺失需補領身份證的公民需攜帶戶口本及本人身份證照片3張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辦理程序公民向派出所提出申領、換領、補領身份證的申請后,派出所完成基礎制卡工作,各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負責審核,并上報省公安廳制證中心,由省公安廳制證中心負責完成技術制證。
辦理時限普通證在2個月之內,快證在7日以內,臨時身份證在2日之內發(fā)給領證人。
?。ǚǘ〞r限:普通證為60日,交通不便的地區(qū)可適當延長至90日以內)三辦理項目暫住證辦理辦理部門治安處辦理依據(jù)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辦理條件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暫住地暫?。常叭找陨希夷隄M16周歲的公民。
辦理程序暫住人持本人身份證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辦理時限隨到隨辦,一次辦結。(無法定時限)四辦理項目出生、死亡登記辦理部門治安處辦理依據(jù)公安部《戶口登記條例》辦理條件1.新生嬰兒(包括非婚出生、超計劃出生)登記,需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雙方《戶口簿》、《結婚證》及《居民身份證》;2.收養(yǎng)子女出生登記,由收養(yǎng)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縣以上民政部門核發(fā)的《收養(yǎng)證》;3.棄嬰出生登記,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4.出國、出境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的,需提供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5.公民正常死亡的,需提供醫(yī)療單位和基層衛(wèi)生組織開具的《死亡醫(yī)學證明》或由家屬向公安機關提出申報;6.公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門開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1.新生嬰兒(包括非婚出生、超計劃出生)出生登記,由派出所負責辦理;2.收養(yǎng)子女出生登記,經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審批,由派出所辦理登記入戶手續(xù);3.棄嬰出生登記,在未被收養(yǎng)之前,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待被收養(yǎng)后,將戶口遷入收養(yǎng)人戶口;4.出國、出境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的,由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5.公民正?;蚍钦K劳龅怯?,均由派出所辦理注銷戶口手續(xù),并收回死者身份證。
辦理時限隨到隨辦,一次辦結。(無法定時限)五辦理項目出入境證照辦理辦理部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依據(jù)公安部《外國人簽證和居留許可工作規(guī)范》辦理條件普通護照申領:公民攜帶戶口本、身份證、護照專用照片2張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港澳通行證:省廳受理港澳商務通行證的辦理,赴港澳探親的公民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往來臺灣通行證:公民因公往來臺灣需提交國務院臺辦的批件及臺灣方面出具的赴臺旅行證;因私往來的需提交臺灣方面出具的赴臺旅行證。
辦理程序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接收申請人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證照的申請后,報市(州、地)公安機關審批,由省廳負責制證。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縣、市公安局4個工作日內完成,市(州、地)公安機關3個工作日內完成,省廳制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在省廳直接辦理的證照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需加急辦理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市公安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地、市公安機關在1個工作日完成審批,省廳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在省廳直接辦理的加急證照在24小時內完成;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變更、加簽,省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的在2日內辦結,各地區(qū)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在3日內辦結;外國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申請居留許可的,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門在5日內辦結;臺胞申請兩年有效多次往返簽注和暫住的,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在5日內辦結;因護照、證件丟失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申請人出境通行證的,隨到隨辦。
?。ǚǘ〞r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證件、簽注的制作)六辦理項目消防設計審核辦理部門消防局辦理依據(jù)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監(jiān)督審核管理規(guī)定》辦理條件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單位向消防部門送審建筑工程消防設計。
辦理程序建筑單位向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提出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批表后,消防監(jiān)督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應當及時審核,并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辦理時限一般工程在10日之內,國家、省級重點建筑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在20日之內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可以延長至30日。
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即為同意。(屬法定時限)七辦理項目消防驗收辦理部門消防局辦理依據(jù)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監(jiān)督審核管理規(guī)定》辦理條件建筑單位向消防部門提出申請。
辦理程序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在接到建筑單位消防驗收申請后,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驗收,并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辦理時限10日之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驗收,并在消防驗收后7日之內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屬法定時限)八辦理項目消防監(jiān)督檢查辦理部門消防局辦理依據(jù)公安部《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辦理條件場所或單位向消防部門提出《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或提交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yè)、舉辦活動的申請。
辦理程序公安消防機構在接到申請后,應當前往檢查或復查,并分別發(fā)出《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復查意見書》。
辦理時限收到《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后3日內前往檢查,檢查后2日內發(fā)出《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收到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yè)或者舉辦活動申請后3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當確認單位已經改正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行為,并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yè)、舉辦活動等。(屬法定時限)九辦理項目機動車登記辦理部門交管處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辦理條件機動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申請辦理登記車輛的標準照片、機動車來歷憑證《海關監(jiān)管車輛除外》、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辦理程序車管所接到申請后,審核資料,檢驗車輛,并予以注冊登記、抵押登記或變更登記等。
辦理時限受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資料,檢驗車輛,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受理車輛變更登記后,1個工作日內確認車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的,應當準予變更;受理機動車抵押登記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審核資料,確認車輛,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抵押登記事項;受理機動車號牌滅失或者丟失的補辦申請的,在31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fā)。(屬法定時限)十辦理項目駕照辦理辦理部門交管處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辦理條件申請人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交驗身份證件,接受身體檢查。
辦理程序車管所對符合規(guī)定,考試交通法規(guī)與相關知識合格的,核發(fā)學習駕駛證。對持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技能的,經考試合格后,核發(fā)駕駛證。
辦理時限暫住人員申請考領駕駛證的,受理的發(fā)證機關在7天之內向其戶籍所在地發(fā)出查詢通知。被查詢的發(fā)證機關在7天內予以回復。對持大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其他機動車學習駕駛證的,自發(fā)證之日起60、40、30、20天以后考試,并在20天內考完。對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駕駛證,以及持外國駕駛證和國際駕駛證的,不超過20天。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可重新申請考試,重新考試的時間間隔不少于30天。(屬法定時限)
更改出生日期:公民因戶口登記工作差錯需改出生日期的需出具原始戶籍資料證明。
更改民族:不同民族公民結婚所生子女,18周歲以前由父母商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
更改籍貫:本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請。
有關投靠:雙方身份證、申報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購買商品房:憑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書、房屋產權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辦理程序派出所在受理群眾申請后完成調查核實并報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后,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辦理時限派出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2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屬法定時限)二辦理項目居民身份證辦理辦理部門治安處制證中心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辦理條件年滿16周歲、身份證有效期滿或因遺失需補領身份證的公民需攜帶戶口本及本人身份證照片3張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辦理程序公民向派出所提出申領、換領、補領身份證的申請后,派出所完成基礎制卡工作,各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負責審核,并上報省公安廳制證中心,由省公安廳制證中心負責完成技術制證。
辦理時限普通證在2個月之內,快證在7日以內,臨時身份證在2日之內發(fā)給領證人。
?。ǚǘ〞r限:普通證為60日,交通不便的地區(qū)可適當延長至90日以內)三辦理項目暫住證辦理辦理部門治安處辦理依據(jù)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辦理條件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暫住地暫?。常叭找陨希夷隄M16周歲的公民。
辦理程序暫住人持本人身份證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辦理時限隨到隨辦,一次辦結。(無法定時限)四辦理項目出生、死亡登記辦理部門治安處辦理依據(jù)公安部《戶口登記條例》辦理條件1.新生嬰兒(包括非婚出生、超計劃出生)登記,需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雙方《戶口簿》、《結婚證》及《居民身份證》;2.收養(yǎng)子女出生登記,由收養(yǎng)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縣以上民政部門核發(fā)的《收養(yǎng)證》;3.棄嬰出生登記,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4.出國、出境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的,需提供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5.公民正常死亡的,需提供醫(yī)療單位和基層衛(wèi)生組織開具的《死亡醫(yī)學證明》或由家屬向公安機關提出申報;6.公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門開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1.新生嬰兒(包括非婚出生、超計劃出生)出生登記,由派出所負責辦理;2.收養(yǎng)子女出生登記,經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審批,由派出所辦理登記入戶手續(xù);3.棄嬰出生登記,在未被收養(yǎng)之前,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待被收養(yǎng)后,將戶口遷入收養(yǎng)人戶口;4.出國、出境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的,由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5.公民正?;蚍钦K劳龅怯?,均由派出所辦理注銷戶口手續(xù),并收回死者身份證。
辦理時限隨到隨辦,一次辦結。(無法定時限)五辦理項目出入境證照辦理辦理部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依據(jù)公安部《外國人簽證和居留許可工作規(guī)范》辦理條件普通護照申領:公民攜帶戶口本、身份證、護照專用照片2張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港澳通行證:省廳受理港澳商務通行證的辦理,赴港澳探親的公民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往來臺灣通行證:公民因公往來臺灣需提交國務院臺辦的批件及臺灣方面出具的赴臺旅行證;因私往來的需提交臺灣方面出具的赴臺旅行證。
辦理程序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接收申請人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證照的申請后,報市(州、地)公安機關審批,由省廳負責制證。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縣、市公安局4個工作日內完成,市(州、地)公安機關3個工作日內完成,省廳制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在省廳直接辦理的證照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需加急辦理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市公安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地、市公安機關在1個工作日完成審批,省廳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在省廳直接辦理的加急證照在24小時內完成;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變更、加簽,省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的在2日內辦結,各地區(qū)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在3日內辦結;外國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申請居留許可的,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門在5日內辦結;臺胞申請兩年有效多次往返簽注和暫住的,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在5日內辦結;因護照、證件丟失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申請人出境通行證的,隨到隨辦。
?。ǚǘ〞r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證件、簽注的制作)六辦理項目消防設計審核辦理部門消防局辦理依據(jù)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監(jiān)督審核管理規(guī)定》辦理條件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單位向消防部門送審建筑工程消防設計。
辦理程序建筑單位向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提出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批表后,消防監(jiān)督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應當及時審核,并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辦理時限一般工程在10日之內,國家、省級重點建筑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在20日之內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可以延長至30日。
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即為同意。(屬法定時限)七辦理項目消防驗收辦理部門消防局辦理依據(jù)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監(jiān)督審核管理規(guī)定》辦理條件建筑單位向消防部門提出申請。
辦理程序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在接到建筑單位消防驗收申請后,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驗收,并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辦理時限10日之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驗收,并在消防驗收后7日之內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屬法定時限)八辦理項目消防監(jiān)督檢查辦理部門消防局辦理依據(jù)公安部《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辦理條件場所或單位向消防部門提出《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或提交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yè)、舉辦活動的申請。
辦理程序公安消防機構在接到申請后,應當前往檢查或復查,并分別發(fā)出《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復查意見書》。
辦理時限收到《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后3日內前往檢查,檢查后2日內發(fā)出《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收到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yè)或者舉辦活動申請后3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當確認單位已經改正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行為,并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yè)、舉辦活動等。(屬法定時限)九辦理項目機動車登記辦理部門交管處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辦理條件機動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申請辦理登記車輛的標準照片、機動車來歷憑證《海關監(jiān)管車輛除外》、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辦理程序車管所接到申請后,審核資料,檢驗車輛,并予以注冊登記、抵押登記或變更登記等。
辦理時限受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資料,檢驗車輛,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受理車輛變更登記后,1個工作日內確認車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的,應當準予變更;受理機動車抵押登記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審核資料,確認車輛,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抵押登記事項;受理機動車號牌滅失或者丟失的補辦申請的,在31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fā)。(屬法定時限)十辦理項目駕照辦理辦理部門交管處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辦理條件申請人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交驗身份證件,接受身體檢查。
辦理程序車管所對符合規(guī)定,考試交通法規(guī)與相關知識合格的,核發(fā)學習駕駛證。對持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技能的,經考試合格后,核發(fā)駕駛證。
辦理時限暫住人員申請考領駕駛證的,受理的發(fā)證機關在7天之內向其戶籍所在地發(fā)出查詢通知。被查詢的發(fā)證機關在7天內予以回復。對持大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其他機動車學習駕駛證的,自發(fā)證之日起60、40、30、20天以后考試,并在20天內考完。對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駕駛證,以及持外國駕駛證和國際駕駛證的,不超過20天。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可重新申請考試,重新考試的時間間隔不少于30天。(屬法定時限)